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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探索

民促法靴子落地!利好高教+高中,关注K9政策落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与此前网传版本一致;与民促法新法颁布时隔近5年,与送审稿发布时隔近3年,实施条例于2021年5月14日正式发布!

我们整体观点总结如下:

1、利好高教+高中,此前送审稿中关于集团化办学/收购兼并/协议控制等针对非营利性民办校的措辞全部删减,同时允许其进行三公关联交易;未来该两类资产在自建/收购/分红等方面无任何政策障碍。

2、关注K9政策落地性,就K9不许与关联方交易等表述此前市场有一定预期;我们认为该政策或有一定落地难度,系现实中学校资产/品牌/服务等多由关联方提供,关系学校稳定运营,预计实操中将由地方执行逐步平稳落地;同时打开多样化发展路径,扫清政策不确定性,譬如鼓励开设K9特色课程等;县级政府可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3、对K12学科培训该文件增量内容较少;预计后续会出台专门双减政策,将在证照/广告/资金/内容等方面予以规范,减轻互联网烧钱式营销及流量思维,推动机构专注内容及服务提升。

4、对职业培训及职业教育,继续大力引导支持。职普融合、职业本科及产教融合等积极鼓励,建设一批高水准职业院校,扩充各类型中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培养多类型职业人才。

具体点评:

背景补充:该文件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具有中长期指导意义,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修)》精神及措施的落地文件,在政策面具有较强引导意义。

我国民促法线条政策线梳理如下:

  •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
  • 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
  • 2015年我国修改《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删除教育机构不得营利等措辞;
  •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修)或(新法)》出台,第一次明确教育机构分类管理,即可自主选择营利性/非营利性,同时K9学历不得选营利性;
  • 2018年4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配合2016年三修文件
  • 2018年8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出台,造成板块813集体异动,估值大幅下挫;
  • 2021年5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为三修文件画上阶段性句号。

由于文件内容较多,我们按重要顺序给予点评。

第十三条 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点评:此条对应“送审稿”中第十二条(即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直接将对象由非营利学校改为K9学校及非营利性幼教,直接利好高教+高中(包含非营利性高教+高中),放开收购兼并、协议控制等行为,彻底消除高教高中资产整合等;删除集团化表述直接消除关于集团化办学等方面政策限制,该条对高教高中利好程度较大,靴子落地同时利好落地。

对于K9学校而言,资产发展更多通过品牌化内生路径,而非收购整合;行业整合并非针对学校主体本身;此外,协议控制措辞较“送审稿”未收紧,预计鉴于法不溯既往原则,该条不影响已经搭建的上市架构,且此前红黄蓝公司在上市后面临禁止上市的规定后并未拆除架构退市。

第四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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